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婷婷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中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关于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4〕418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惠劳人仲案〔2024〕418号)。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张婷婷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中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福建省中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婷婷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18892元;三、驳回申请人张婷婷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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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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